缪因知 | 论无利型证券虚假陈述之民事无责性
当代法学编辑部
2025-11-17 09:00
文章摘要
本文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精细化的司法要求出发,提出了无利型证券虚假陈述的概念,并论证其民事无责性。背景方面,我国证券虚假陈述赔偿制度在诉讼规则和配套措施上高度倾向于原告,导致滥诉和过度执法问题,亟需合理限制责任范围。研究目的上,文章通过区分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界定无利型虚假陈述包括微小误差、短暂延迟、股东关系和投资交易等类型,这些信息虽可能因合规问题受行政处罚,但缺乏对投资者决策和市场价格的实质影响。结论指出,无利型虚假陈述因信息规模不足或方向不明,不具备重大性,无法诱导理性投资者,故不应产生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其利好或利空性得到具体证明。文章强调法院应独立审查信息重大性,以优化证券市场的利益平衡和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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