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祥民:环境共同体——环境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
法学论坛
2025-11-24 09:00
文章摘要
本文从环境法学的视角提出环境共同体作为基本范畴的理论构建。背景方面,环境共同体是应对工业化后环境损害问题的新型概念,源于对环境损害空间形式即环境单元的认识深化。研究目的旨在阐明环境共同体的定义、类型及其法律意义,指出其是由环境单元自然空间规定性决定的人类集合体,包含资源损害防治、污染防治、生态损害防治和自然地理损害防治四种原型。结论表明,环境共同体是环境损害的致害者,防治环境损害必须采取集体主义路线,通过"分"的法律方法在共同体成员间合理分配环境单元的服务能力,而传统"古今通用法"难以对此类非组织体产生规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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