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勤|股东失权法律后果研究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6-03-05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2023年《公司法》新增的股东失权制度展开,重点探讨其法律后果的模糊地带及解释路径。背景方面,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问题突出,原有规制不足,新法引入股东失权制度以维护资本充实。研究目的在于厘清股东失权对失权股东、公司及其他股东三方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解决“失权股权”内涵模糊、处置方式顺位不清及其他股东出资责任适用等困境。结论指出,失权股东自通知时丧失未出资部分股权(含相应财产与人身权益,但通常不丧失股东资格);公司处置失权股权应优先适用转让(可含拍卖),减资注销仅为备选;其他股东在股权无法处置时需按比例承担出资填补责任,该责任虽突破有限责任原则但具合理性,其范围应以失权时点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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