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刚|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理路与理解适用——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的背信罪条文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5-11-21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展开分析。背景上,我国背信犯罪立法经历了从渎职罪分化、有限保护国有公司到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演变,反映出立法逻辑从“渎职”到“背信”的转变。研究目的方面,文章旨在厘清修正后背信犯罪的法益保护结构(以公司财产利益为主要法益,职务行为廉洁性为次要法益)及主体范围(涵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公司、企业”),并探讨构成要件中“重大损失”认定标准应坚持以直接经济损失为核心。结论指出,修正案强化了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但需通过司法解释平衡犯罪构成与刑罚适用,避免司法扩张干预企业自主经营。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