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春明 杨欢欢|论数据的法律界定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6-01-09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从法学角度探讨数据的法律界定问题。背景方面,当前“数据”相关概念的语义混淆增加了学术对话成本,阻碍了数据确权研究的深入。研究目的在于通过横向专业领域区分和纵向本源词关系梳理,厘清“数据”“信息”“数字”等概念,明确数据与信息在事实、价值、法律层面的关系,进而基于数据的经济属性(有用性、够用性、可用性、好用性)提出数据的法律定义:“以数字化形式存在、能够产生增值信息以优化目标决策的数据元素集合及其处理结果”。结论指出,数据客体的构成要件包括数据元素之间的相关性(质量要件)、规模性(数量要件)、现实可利用性(形式要件)以及优化目标决策的目的性(实质要件),并根据数据行为环节的“信息价值增值程度”将数据客体分为原始数据、衍生数据和数据产品三类,为数据产权制度设计提供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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