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贤华|我国法院承认境外破产程序的审查标准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6-02-06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以我国法院首次承认与协助日本破产程序的案件为例,探讨了我国法院承认境外破产程序的审查标准。背景方面,随着跨境破产实践增多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完善我国跨境破产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企业破产法》第5条原则性强,缺乏具体规则。研究目的旨在通过个案分析,明确承认境外破产程序的审查要件,包括境外程序的适格性(集体性和主要利益中心)、互惠关系的认定以及是否存在不予承认的事由(如违反公共政策或损害我国债权人合法权益)。结论指出,跨境破产规则与承认外国民商事判决存在本质差异,互惠关系的认定应区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可采用法律互惠原则;同时,法院可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和试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外国破产程序及DIP辅助机构给予承认和履职协助,从而为未来跨境破产国际合作提供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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