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鹏翱|数据担保的法律解释论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6-02-13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数据担保的法律解释论展开。背景方面,随着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数据的经济效用日益凸显,数据担保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但《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缺乏针对性规定,导致在担保客体、形态、公示方式和实现路径等方面存在争议。研究目的旨在通过法律解释论,在把握数据特性、理解数据要素市场规律的基础上,与担保物权制度交互对接,为数据担保提供合理的解释方案。结论指出,数据担保的客体应为具备特定性的数据产权而非数据本身;担保形态应为数据产权抵押,而非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或数据仓单质押;公示方式为抵押登记,原则上在数据产权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具有对抗力;实现路径上,自力实现可约定许可使用,公力实现可在抵押权人同意下采用强制管理的许可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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