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涛|论数据定限财益权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6-02-13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数据财产权的法律建构展开,背景是现行法尚未明确规定数据财产权,相关理论如控制归属、治理利用和资源发展等渐次萌发。研究目的在于借助“定限财益权”理论,厘清数据财产权的私法基础,解决控制支配、资源流转、规范解释和体系建构等司法实践问题。结论提出数据财产权的本体是数据使用利益,实质内容是数据使用机会,规范基础是数据使用的法律许可规则;通过许可事实构成的阶层理论,将意定许可划分为简单同意、债法层面同意、权益转让层面同意三种类型,形成意定的定限财益权,并结合法定许可和拟制许可(如商业惯例和合理使用规则)作为补充,从而构建富有描述力、解释力和秩序感的数据财产权体系。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