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喆锐|数据污染的平台治理责任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2026-04-20 07:30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和社交媒体发展加剧的数据污染风险及其平台治理责任。背景方面,数据污染可导致个体认知偏差、民主协商失序和社会信任脆弱等结构性风险,现有法律法规存在规定抽象、责任分配不清等问题。研究目的在于明确数据污染的形成机理,厘清平台在治理中的核心责任与义务边界。结论指出,公法应规制平台治理,弱化个体审查义务,平台需承担可靠数据保障义务;具体需区分信息智能生成与传播阶段,对GenAI平台侧重训练数据质量与算法优化,对社交媒体平台侧重污染数据处理、理想沟通环境建构和用户救济;并应构建合比例的行刑规制体系,以刑法作为最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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