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啸: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侵权不应适用网络侵权规则
法学学术前沿
2026-03-19 20:34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侵权责任是否应适用《民法典》中的网络侵权规则。背景是随着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相关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学界对能否适用网络侵权规则存在争议。研究目的是论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同于传统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或内容服务提供者,其通过算法和模型生成新内容,属于“作为”行为,而网络侵权规则(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旨在规范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作为”责任。结论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源于数据训练、系统内置风险或用户操控等多种原因,适用网络侵权规则既无法有效预防侵权,也不利于技术创新,因此不应适用或类推适用该规则,而应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单独认定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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